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指南 > 诉讼须知
行政诉讼风险提示
  发布时间:2018-11-02 09:56:17 打印 字号: | |

一、起诉不符合条件的风险:

     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,才能提起行政诉讼。不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。

(一)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:

1、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
2、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;

3、申请行政许可,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;

4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;

5、对征收、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;

6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
7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;

   8、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;

9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
10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;

11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;

12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。

1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
(二)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:

       1、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

       2、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;

       3、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

       4、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;

       5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;

       6、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;

       7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;

       8、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;

       9、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。

    二、行政诉讼没有经过复议前置的风险

      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,对某些行政行为不服,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的请求,不服复议决定的,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     三、超过起诉期限的风险

       1、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      2、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      3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       4、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,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

四、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

(一)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:

       1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,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;

       2、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,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;

       3、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,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;

       4、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。

(二)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。

     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,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、依据;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,视为没有相应证据。。

五、没有按照规定提出上诉的风险

      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,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     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,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       逾期不提起上诉的,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。

责任编辑:左权县人民法院